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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場設置標準第 三 章 家禽屠宰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章 家禽屠宰場

家禽屠宰場設施: 一、繫留場: (一)應設屋頂,建築材料應堅固,通風良好,有足夠之空間供屠前檢查,其照明光度應達一○○米燭光以上。 (二)地面及通道應為混凝土,設有適當斜度以利向外排水(與屠宰場反方向)。並設有足夠的清洗用水源龍頭及適當空間供卡車行駛和迴轉。 (三)採用籠裝繫留時裝置之巨型風扇,其空氣對流方向應避免直接吹向屠宰場。 (四)採用放養水池者,無需頂棚,應採清潔之流動水。 二、屠宰室: (一)屠宰室應有適當操作空間。屠宰機械設備須按操作過程,依序佈置。 (二)放血時應有血液收集裝置。 (三)鴨隻(水禽)上臘處理須在固定隔間的工作室進行,且必須具有抽氣設備,其廢氣、濃煙不得擴散於屠宰場建築內之其它場所。 (四)禽毛等廢料應收集放置於專用之一般容器內或專用的收集設施。 三、雜碎處理洗滌室: 應獨立隔間並與屠宰作業部門隔離。照明分佈均勻,並設高架處理台。 四、預冷裝置: (一)應能使屠體中心溫度於屠後四小時內降至攝氏七度以下。 (二)使用冷卻水槽者,應有溢流設備。 五、用具及容器消毒場所: (一)應與屠宰作業區隔離。 (二)需有洗滌及加熱消毒設備。 (三)禽籠與屠體、內臟盛裝容器之清洗消毒設施應分別設立。 六、分切包裝室:比照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 七、凍結設施:比照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八、冷藏庫、冷凍庫:比照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九、解凍室:比照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十、拆箱作業區:比照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五款

家禽屠宰場設備: 一、應利用吊掛軌道、昇降機、密封滑道或其他輸送設備連繫,且屠體應離開地面至少六十公分以上。 二、內臟洗滌處應有下列設備:(使用自動化洗滌系統者免設) (一)洗滌台。 (二)內臟裝運設備。 三、機械設備、容器、器具及可移動之設備 (一)與肉品直接接觸者,應為容易清洗消毒及可防止其他污染的構造,且設於容易清掃及清洗消毒之位置。 (二)固定於地面之機械及設備,應安裝於高出地面及距離牆邊三十公分以上,或與牆壁或地面完全密合。 (三)應採用不銹鋼(刀具得使用碳鋼材質)或陽極處理鋁,或無毒塑膠等耐水性、腐蝕性材質製作。不得使用鉛、鐵、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並不得使用油漆為塗料。 (四)禽籠: 1 使用非腐蝕性材質。 2 容易清洗消毒之構造。 (五)待判定家禽盛裝容器、廢棄物盛裝容器、不可食肉品盛裝容器: 1 具不透水性。 2 具有蓋子及明顯標示之設計。 3 容易清洗消毒、污液及臭味不會滲漏之構造。 (六)使用自動鍊條設備者,應有掛鉤自動洗淨消毒設備。 (七)脫毛機:應有防止羽毛飛散的構造及具有能噴射出清洗水之構造。 (八)肛門切除機、開肛機、取內臟機:應有自動清洗消毒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