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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六 節 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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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
第 52-1 條
中央
主管機關
為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二、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三、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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