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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補助。 二、雇主僱用或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獎助。 三、其他促進職業災害勞工穩定就業措施。
  2.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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