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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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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促進就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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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4 年 07 月 17 日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三節 辦理適性就業輔導
§ 46
共 1 條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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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失業被保險人之求職登記,辦理下列適性就業輔導事項: 一、職涯規劃。 二、職業心理測驗。 三、團體諮商。 四、就業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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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推介從事臨時工作
§ 3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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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協助雇主改善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
§ 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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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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