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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 第 5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之能力,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及進行勞雇對話之獎補助。 二、工會參與事業單位經營管理之補助。 三、工會協助勞工組織結社之補助。 四、工會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之補助。 五、其他提升工會保障勞工就業權益能力之措施。
  2.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前項事項,得訂定實施或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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