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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十三 章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三 章 廚師及其相關工作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六條第二款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其雇主為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且受委託管理從事本標準規定工作之同一國籍外國人達一百人者。

  1. 外國人受前條雇主聘僱從事廚師及其相關工作總人數如下: 一、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人者,得聘僱廚師二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一人。 二、受委託管理外國人二百人以上未滿三百人,得聘僱廚師三人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二人。 三、受委託管理外國人達三百人以上,每增加管理外國人一百人者,得聘僱廚師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各一人。
  2. 前項受委託管理之外國人不同國籍者,應分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