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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56-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五條第八款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其雇主應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發下列登記證或許可證: 一、應回收廢棄物回收登記證。 二、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證。 三、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
  2. 前項雇主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3. 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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