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指定之工作,其工作內容如下: 一、製造工作: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二、外展製造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製造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製造業產品製造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三、營造工作:在營造工地或相關場所,直接從事營造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四、屠宰工作:直接從事屠宰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五、外展農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農務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六、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在農、林、牧場域或養殖場,直接從事農、林、牧、養殖漁業工作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七、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陪伴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八、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在廢棄物回收處理場(廠)區,從事廢棄物貯存、分類、拆解、分選、搬運、移動、裝卸、破碎、篩分或與其有關之體力工作。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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