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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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 2.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前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其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其評估與認定方式應由衛生福利部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 3.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續約時,亦同。
- 4.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八十歲以上,或七十歲至七十九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雇主在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時,有以下限制: 1. 外國人可從事的工作包括: - 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 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 各類學校教師,包括大專以上院校、外國僑民學校、短期補習班等的教師 - 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 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 商船、工作船船員、海洋漁撈工作 - 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 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指定工作 - 其他特殊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2. 從事這些工作的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3. 雇主在聘僱外國人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勞工,僅餘「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工作年資未達 10 年之外國人」時,事業單位得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或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查核確已無提撥義務後,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請臺灣銀行信託部註 記暫停提撥
- 勞動部修正受理聘僱外國人申請案審核天數及親自領件相關事項,並自一 百十五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即第 2 類外國人及外國技術 人力)應採網路傳輸申請方式申請項目,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 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依據相關規定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 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 勞動部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規定,因特殊情形 無法於 60 日完成轉換雇主之外國人,得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情形及作業 流程相關說明
- 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 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 業務,期間自 114 年 4 月 1 日至 116 年 3 月 31 日
- 勞動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 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期間自 114 年 4 月 1 日至 116 年 3 月 31 日
- 法律字第 11403500690 號
- 勞動部公告委託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新竹、中部、南部等科學園區 管理局,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可業務
- 勞動部公告委託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執行區內事業單位聘僱外國人 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之許 可業務
立法沿革 7 版
- 核名詞
- 業名詞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 法律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原住民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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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