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 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依據相關規定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 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依據相關規定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要旨
勞動部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依據相關規定應備文件,由勞動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 115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主旨
公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10 款規定工作、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應備文件,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予免附該應備文件,並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月 1 日生效。
依 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3 條第 3 項及「雇主聘僱外國技術人力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為達簡政便民之目標,有關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工作時,應檢附之文件項目,經本部與政府機關(構)或國營事業機構進行資料介接後,得簡化免予檢附之項目如附表。
二、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雇主或外國人申請外國人轉換雇主或工作,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技術人力時,可依附表所列項目免予檢附該項文件,惟本部仍得視個案情形,請雇主或外國人檢附相關文件,俾利審查。
三、本部 113 年 1 月 3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20520144 號公告,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編註
1.依本筆資料,原勞動部民國 113 年 1 月 4 日勞動發事字第 1120520144 號公告,自 115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