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這表示在台灣,任何人都不得幫助外國人非法在台灣工作。這條法規是為了保護台灣的就業機會及勞動環境而設立的。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函釋,如果有人媒介外國人非法在台灣工作,並從中獲取報酬,就屬於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函。根據此函釋,對於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的行為,有了更清楚的界定和規範。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許可及有關聘僱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從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工作之人員,不需具備專門知識或技巧,其勞動供需易於短期內做行、職業及地區間之調配,爰參考美國、新加坡成例,對其聘僱許可,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又同條第九款之工作,在各行業均有,為便於人民申請聘僱,並明確劃分政府機關全責,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明定其許可辦法之訂定機關。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從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工作之人員,不需具備專門知識或技巧,其勞動供需易於短期內做行、職業及地區間之調配,爰參考美國、新加坡成例,對其聘僱許可,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又同條第九款之工作,在各行業均有,為便於人民申請聘僱,並明確劃分政府機關全責,亦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明定其許可辦法之訂定機關。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六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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