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5 條(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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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深度解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5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這表示在台灣,任何人都不得幫助外國人非法在台灣工作。這條法規是為了保護台灣的就業機會及勞動環境而設立的。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的函釋,如果有人媒介外國人非法在台灣工作,並從中獲取報酬,就屬於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1年9月11日勞職外字第0910205655號函。根據此函釋,對於媒介外國人非法工作的行為,有了更清楚的界定和規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 倘個人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介紹客戶招攬生意,無論其與該機構內部關係 為何,皆視為就業服務法第 64 條第 3 項規定「其他從業人員」,倘生 違法情事,其違法法律效果即歸屬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另該從業人員係 「因執行業務」而違反同法第 45 條規定時,則其所屬之法人亦應併罰之
-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就業服務法第 35、45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依本法相關規定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 服務事項,始得向雇主或外國人收取服務費用
- 行政罰法第 15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44、45、57、63、64 條,私立就 業服務機構之董事、有代表權之人、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 職務或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益為行為,僅具備董事或代表權人之身分 ,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受同一規定罰鍰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5 條,居間人所促成之契約應為勞動契約,如未促成 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或係促成外國人與第三人成立勞動契約以外 之契約者,則尚未構成規定
- (87)法律字第 034875 號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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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