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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44 條(非法容留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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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根據相關的案例及解釋,這指的是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而言。而如果有聘僱關係存在,則為本法第57條第1款之『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所規範。例如,若自然人或法人容許外國人停留於一處所並從事提供勞務或工作,卻未依法申請許可,則違反了這個法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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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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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