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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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的規定,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外,未經雇主申請許可的外國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內工作機會和勞動條件,以及維護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例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若外國人提供勞務或工作,即使沒有報酬,也屬於就業服務法第43條所規範的工作,需要獲得雇主申請許可後方可從事。另外,若雇主聘僱外國人而未經許可,也屬於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 法律字第 11403500690 號
- 法律字第 11303514670 號
- 補充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附表內各項行為列舉之態樣
- 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 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 不在附表列舉範圍,仍依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
- 法律字第 10703504490 號
- 勞動部為避免雇主藉履行契約之義務責任,指派製造業外籍勞工從事許可 以外工作或非法為他人從事工作,訂定製造業外籍勞工工作延伸規範說明
- 雇主有誤報外國人行蹤不明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外國人如經查明無行蹤 不明之情事,即會撤銷廢止聘僱許可之行政處分,外國人即回復合法在臺 工作身分,其合法工作權益亦不受影響
-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 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在原居留許可未經 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前,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 我國境內工作,且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該外國人已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 ,並取得居留權者,得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情形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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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