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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43 條(外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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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3條的規定,除非有其他法律規定外,未經雇主申請許可的外國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國內工作機會和勞動條件,以及維護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 例如,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若外國人提供勞務或工作,即使沒有報酬,也屬於就業服務法第43條所規範的工作,需要獲得雇主申請許可後方可從事。另外,若雇主聘僱外國人而未經許可,也屬於違反該條規定的行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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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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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