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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在原居留許可未經 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前,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 我國境內工作,且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11 日

要旨

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在原居留許可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前,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且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要旨

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在原居留許可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前,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且得繼續參加就業保險

內容

全文內容:依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我國境內工作。又依同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與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不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本會 97 年 6 月 3 日勞職管字第 0970509294 號函略以,外籍配偶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原居留許可在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則該外籍配偶無須申請許可即可在我國境內工作。另該等外籍配偶如因離婚或我國籍配偶死亡致婚姻關係消滅者,於原居留許可在未經廢止、撤銷或因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前,如在我國境內受僱工作,仍適用就業保險法第 5 條規定繼續參加就業保險至原居留許可失其效力止。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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