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2 條(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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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了保障國民的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時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就業服務法本身,根據第42條的規定,使用外國勞工所需的合法程序和限制是很清楚的。例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時,必須在法定程序獲得許可,並且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的權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罰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 補充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7378 號函附表內各項行為列舉之態樣
- 在不影響本國人工作機會情況下,勞動部彙整意見後,如符合附表所列情 形之行為,尚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範疇,無須申請工作許可,倘 不在附表列舉範圍,仍依勞職外字第 0950502128 號函釋及個案事實認定
- 有關允許自然人投標政府機關辦理委任或定作承攬之採購,須具中華民國 國民身分者始得作為投標廠商資格之限制,非屬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禁止歧視行為規範之範圍,故無本法第 5 條第 1 項之適用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6 條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13 條 ,雇主如有特殊需要應舉辦甄選測驗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原則進行 審查,以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權益
-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政府相關部門、單位執行有關公共工程、研究計畫及 其他預算所需人力,應優先僱用本國勞工,以振興國內經濟,並落實就業 服務法保障國人就業權益之立法意旨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8、54、57、67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 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 安定
立法沿革 2 版
- 工作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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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