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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42聘僱外國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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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了保障國民的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時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就業服務法本身,根據第42條的規定,使用外國勞工所需的合法程序和限制是很清楚的。例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時,必須在法定程序獲得許可,並且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的權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罰鍰。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810417 制定)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立法理由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 工作權名詞
(0810417 制定)

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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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