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42條,為了保障國民的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時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是就業服務法本身,根據第42條的規定,使用外國勞工所需的合法程序和限制是很清楚的。例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時,必須在法定程序獲得許可,並且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的權益,否則將受到相應的罰鍰。
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立法理由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
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為避免外國人非法在我國境內工作,對國民工作權、國家經濟發展、社會安定等造成不利影響,爰作此規定。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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