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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41 條(委託者資料之保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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