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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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2.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期間,勞動部就有關「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 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行蹤不明比率人數列計,增列排除列計認定標準相關 事項之說明
- 勞動部就雇主自行或委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被看護者死亡後辦理申請 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所涉提供不實資料涉及就業服務法等相關 規定之說明
-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 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 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 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 法律決字第 10200683890 號
- 法律決字第 10200683900 號
- 法律決字第 10200655250 號
-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57 、67、72 條,為保障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適用對象為聘 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若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視違法 情節輕重處罰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2、48、54、57、67 條,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 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 安定
-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57、67、7 2 條,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後所附之看護工所得薪資及應付 其他費用計算表非工資切結書之附件,亦非雇主辦理入國通報時之應附文 件
-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40、57、63、67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46 條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 條,因仲介公司之疏 失,未依規定期限使外籍家庭看護工出國,致雇主違反規定,該仲介公司 應裁處罰鍰
立法沿革 4 版
- 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10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36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37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39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0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62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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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