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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2.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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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罰責在第65條 違反5條一項者 違反5條二項1、4、5款 一、不實之廣告 四、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五、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罰30-150萬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 未就學歷、名次歧視明文 II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區間、最低額、定額都可)」。 67 行政罰鍰 ⚠️經常性薪資低於4萬元,須揭示告知薪資範圍,不能只說「面議」 立法理由:根據勞動部統計,我國目前平均起薪約為26000元,而平均起薪最高者為服務業技術人員為36000元,因此以最高平均起薪為基準,並設定4萬元以下須公告或通知求職者最低薪資以「杜絕薪資面議資訊不對稱」之情形發生。 🥣勞動部: 經常性薪資不包含需要一定條件才能取得的獎金
nora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就業平等 基本「恣意禁止」規則-舊公式 適用「合理化之實質理由」-新公式
weimin741105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526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