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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 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 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 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會議日期 106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要旨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勞動基準法規定裁處,但其罰鍰不得低於就業服務法最低額;如為非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則按就業服務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罰鍰

主旨

有關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裁罰規定適用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 79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條至第 25 條、第 30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6 項、第 7 項、第 32 條、第 34 條至第 41 條、第 49 條第 1 項或第 59 條規定。...。」

二、復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4項規定:「第 1 項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 2 類外國人。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 份。」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暨同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5 款、第 8 款、第 9 款或第 62 條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四、有關雇主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相關裁罰規定一節:

(一)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機構看護等業別)工資,係同時違反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4項規定、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及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屬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處以罰鍰,而有法規競合情形,因僅事業類外籍勞工適用勞基法,爰上開法規規範對象未統一而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以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工資,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二)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相競合之規定皆係處予罰鍰,則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其他相競合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如較高,則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其他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爰此,倘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工資,因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罰鍰最高額 100 萬元,較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罰鍰最高額 30 萬元高,則上開違法情事應按勞基法規定裁處;另因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罰鍰最低額 6 萬元,較勞基法第 79 條規定罰鍰最低額 2 萬元高,則裁處時,其罰鍰額度不得低於 6萬元。

(三)另雇主未全額給付非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工資,係違反雇聘辦法第 43 條第 4 項及就服法第 57 條第9 款規定,按就服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至 30 萬元以下罰鍰。

五、又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應同時依就服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依就服法第 54 條規定,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 2 年不予許可。爰雇主聘僱外國人而涉有違反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據以裁處時,應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俾利本部辦理廢止許可及管制。

正本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新竹縣政府勞工處、新竹市政府勞工處、苗栗縣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彰化縣政府勞工處、雲林縣政府勞工處、嘉義縣社會局、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屏東縣政府勞工處、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澎湖縣政府社會處、連江縣政府民政處、金門縣政府社會處

副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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