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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39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檢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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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義務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並且在主管機關進行檢查時,不得逃避、阻撓或拒絕。這條法規的目的在確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合法運作,並保障求職者和雇主的權益。例如,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判決中提到,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的業務進行確實的監督、審核,並在必要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以配合主管機關的檢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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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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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39 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3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