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39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檢查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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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查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9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義務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並且在主管機關進行檢查時,不得逃避、阻撓或拒絕。這條法規的目的在確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合法運作,並保障求職者和雇主的權益。例如,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五號判決中提到,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對從業人員的業務進行確實的監督、審核,並在必要時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以配合主管機關的檢查。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6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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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