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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38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仲介業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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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month ago
專業證照
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得辦理如下業務: 1.外國人至台灣工作 2.香港與澳門、大陸人士到台灣工作 ★★★3.本國人到外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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