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38 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仲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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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深度解讀
對於這個問題,我不知道答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70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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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