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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37 條(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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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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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籍名義,違反法令 依67條罰6-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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