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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37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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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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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10417 制定)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立法理由為提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素質,爰規定其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業人員。有關規定將於其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事項。

(0810417 制定)

為提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素質,爰規定其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業人員。有關規定將於其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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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37 條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