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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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立法理由為提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素質,爰規定其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業人員。有關規定將於其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事項。
為提高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人員之素質,爰規定其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業人員。有關規定將於其許可、及管理辦法中明定。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行為之禁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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