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法第36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確保具備符合規定資格和數量的專業人員。這些專業人員的資格和數量規定,需要參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進行具體規定。 舉例來說,根據勞工局對訴外人王宏仁就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進行談話的情況,可以看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是否合格的情況。在這個案例中,被告王宏仁並沒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也沒有受聘僱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因此可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36條的範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左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才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託招募員工。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立法理由為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範圍明確起見,爰列舉其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為使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業務範圍明確起見,爰列舉其得經營之業務範圍。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七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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