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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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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7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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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主管機關
得
廢止
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
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
代表人
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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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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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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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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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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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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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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