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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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 2.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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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 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條文
- 代表人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38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0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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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