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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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