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9 條(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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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一、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同一事由,受罰鍰處分三次,仍未改善。 三、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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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第八款或第四十五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0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5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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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