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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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lu375840
a year ago
專業證照
違反
第09條一項:保密協定、
第33條一項 :資遣流程十日內通報,不可抗拒三日
第41條一項: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
第43條一項:未經許可,不得僱用
第56條一項:連續曠職3日、需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
第57條三項:未經許可,轉換工作場所
第57條四項: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第61條一項:雇用人員死亡,雇主需付喪葬費
違反上述條款~罰3-15萬
違反 第57條六款:雇用外國人解僱本國人,每人罰2-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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