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就業服務法 第 56 條

快速跳轉
  1. 1.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2. 2.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在受聘僱的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時,需要在三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然而,如果受聘僱的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的情況,雇主可以透過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受聘僱的外國人若遭受雇主不實的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情況存在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的行政處分。 以上兩點解釋所使用的參考資料,乃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5條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根據上述參考資料,這些規定訂明了雇主應向特定機關通報受聘僱的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的情況,並為受聘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