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
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資遣員工之列冊通報)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雇主
資遣
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
主管機關
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
不可抗力
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罰則 §63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附則 §77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kenlu375840
3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普通:資遣10日前通知「主管機關」 另遇「天災」,「不可抗拒」因素3日內 二項、公立就服機構接獲後,應給與相關協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