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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32編列預算以促進國民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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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2. 2.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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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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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810417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依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以輔導就業方式行之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推介就業。

(0901221 全文修正)

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際財務狀況,予以補助。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所定各級政府及第二項所定中央政府應辦理之業務,實際上係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爰予修正,使臻明確。

  • 主管機關名詞
(0810417 制定)

依更生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實施更生保護,得依其情狀,以輔導就業方式行之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配合推介就業。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所定各級政府及第二項所定中央政府應辦理之業務,實際上係由各該主管機關辦理,爰予修正,使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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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32 條規定:「主管機關為促進國民就業,應按年編列預算,依權責執行本法規定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直轄市、縣(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