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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31更生保護人就業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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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3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就業服務法第 53、54、62 條和憲法第 57 條。根據這些法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責任密切聯繫更生保護會,並協助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並且,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和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也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支持。

立法沿革 2

(0810417 制定)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退伍者就業。

(0901221 全文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417 制定)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退伍者就業。

(09012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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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31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3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