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31 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包括就業服務法第 53、54、62 條和憲法第 57 條。根據這些法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有責任密切聯繫更生保護會,並協助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並且,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2 條和就業服務法第 63 條,也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支持。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退伍者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更生保護會密切聯繫,協助推介受保護人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兵役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之意旨,爰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退伍者就業。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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