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0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這項法條係為協助退伍者順利就業,提供相關的就業輔導與訓練資源。例如,當退伍者需要職業訓練或就業機會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便可透過與當地役政機關的合作,提供適切的協助與支援。
省(市)、縣(市)政府應將轄區內生活扶助戶中具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依社會救助法第十條「合於第六條規定之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省(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予技能訓練、就業輔導....輔助其自立」之意旨,爰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應協助生活扶助戶中具有工作能力者就業。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條「合於第六條規定之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省(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予技能訓練、就業輔導....輔助其自立」之意旨,爰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應協助生活扶助戶中具有工作能力者就業。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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