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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30退伍者就業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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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0條,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這項法條係為協助退伍者順利就業,提供相關的就業輔導與訓練資源。例如,當退伍者需要職業訓練或就業機會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便可透過與當地役政機關的合作,提供適切的協助與支援。

立法沿革 2

(0810417 制定)

省(市)、縣(市)政府應將轄區內生活扶助戶中具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依社會救助法第十條「合於第六條規定之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省(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予技能訓練、就業輔導....輔助其自立」之意旨,爰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應協助生活扶助戶中具有工作能力者就業。

(0901221 全文修正)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10417 制定)

依社會救助法第十條「合於第六條規定之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省(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予技能訓練、就業輔導....輔助其自立」之意旨,爰規定省(市)、縣(市)政府應協助生活扶助戶中具有工作能力者就業。

(0901221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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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30 條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當地役政機關密切聯繫,協助推介退伍者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