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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29 條(低、中低收入戶中具工作能力者之協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轄區內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列冊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2.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求職人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家庭暴力被害人中有工作能力者,其應徵工作所需旅費,得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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