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28 條(殘障者及原住民就業後之追蹤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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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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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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