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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單位 及委託期間

會議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公告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單位及委託期間

要旨

公告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單位及委託期間

主旨

公告本中心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及單位,委託期間自 96 年 5 月 24 日至 97 年 1 月 24 日止。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行政委託辦理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如下:

(一)對十四歲至十九歲高中(職)以下(不含高中職畢業者)學業成就較低且無升學意願之弱勢青少年,辦理職業興趣探索,協助其探索並規劃職涯方向,加強就業前之各項知能準備,以提升其就業能力及機會。

(二)辦理工作體驗,依評估結果及其職業興趣與意願,安排至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進行工作體驗,核發工作體驗津貼及事業單位管理津貼等。

(三)辦理職涯輔導、職場訪視等就業準備課程及活動。

二、受託單位:社團法人教育及兒童青少年發展協會(地址:臺南市中西區保安路 201-1 號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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