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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單位 及委託期間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發文日期 96 年 06 月 23 日

要旨

公告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單位及委託期間

要旨

公告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單位及委託期間

主旨

公告本中心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及單位,委託期間自 96 年 5 月 24 日至 97 年 1 月 24 日止。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之 1。

公告事項:一、行政委託辦理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事項如下:

(一)對十四歲至十九歲高中(職)以下(不含高中職畢業者)學業成就較低且無升學意願之弱勢青少年,辦理職業興趣探索,協助其探索並規劃職涯方向,加強就業前之各項知能準備,以提升其就業能力及機會。

(二)辦理工作體驗,依評估結果及其職業興趣與意願,安排至合作事業單位或團體進行工作體驗,核發工作體驗津貼及事業單位管理津貼等。

(三)辦理職涯輔導、職場訪視等就業準備課程及活動。

二、受託單位:社團法人教育及兒童青少年發展協會(地址:臺南市中西區保安路 201-1 號 2 樓)。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公告辦理「飛 Young 計畫」之行政委託就業服務、促進就業事項、單位 及委託期間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雲嘉南區就業服務中心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3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