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33-1 條(委任或委託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其於本法所定之就業服務及促進就業掌理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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