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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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九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推介就業或招募勞工者侵害求職人權益之處罰,以保障求職人權益。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原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推介就業或招募勞工者侵害求職人權益之處罰,以保障求職人權益。
一、本條新增。 二、原第五十五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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