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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60 條(對聘僱之外國人遣送回國應負擔費用者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2.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3.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4.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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