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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59 條(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2.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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