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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59 條(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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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2. 2.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深度解讀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可進行轉換雇主或工作: 1. 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 2. 船舶被扣押、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 3. 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而終止勞動契約。 4. 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 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定之。根據勞動部公告資訊,例如某外國籍勞工因雇主突然歇業,導致無法繼續工作,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成功轉換雇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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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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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5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