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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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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59 條
(轉換雇主或工作之情形)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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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
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中央
主管機關
核
准,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一、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者。 二、船舶被
扣押
、沈沒或修繕而無法繼續作業者。 三、雇主關廠、歇業或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
報酬
經終止勞動契約者。 四、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聘僱外國人之事由者。
前項轉換雇主或工作之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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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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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政府就業服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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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促進就業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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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民間就業服務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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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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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罰則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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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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