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原製造業雇主於防 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雇主自國內承接,同意於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由雇主為其所聘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轉換 ,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
要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原製造業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雇主自國內承接,同意於 109 年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由雇主為其所聘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轉換,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
要旨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原製造業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雇主自國內承接,同意於 109 年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由雇主為其所聘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轉換,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
主旨
為因應移工來源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恐趨惡化,有關製造業雇主於防疫期間同意移工轉出後,該名額不計入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 14 條之 7 第 1 項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計算一案(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法令規定:
(一)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3 條第 3 款及第 74 條規定,略以移工有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應廢止其聘僱許可,且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雇主聘僱外國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45 條第 2 項規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雇主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移工之真意,並驗證之。
(二)又依本法第 58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本辦法第 20 條第 4 款規定,略以移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者,雇主得向本部申請遞補。雇主原聘僱移工因受羈押、刑之執行、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須延後出國,並經本部專案核定,得於原聘僱移工出國前,引進或聘僱新移工。
(三)末依本法第 59 條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7條及第 11 條規定,略以移工經本部核准轉換雇主或工作,應於60 日內依相關規定辦理轉換作業。但移工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延長轉換作業期間 60 日,並以 1 次為限。
二、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之原製造業雇主於防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之雇主自國內承接,爰同意於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期間,依本法第 59 條規定,由雇主為其所聘僱之外國人向本部申請轉換,屬本標準第 14條之 7 第 1 項第 4 款但書不可歸責,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另部分個案無申請日(例如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勞資爭議,經本部逕同意轉換雇主者),則依本部廢止聘僱許可日,應介於 109年 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期間。
正本
內政部移民署、衛生福利部、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苗栗縣政府、彰化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連江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宜蘭縣政府、金門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屏東縣政府、中國回教協會、財團法人中國回教協會高雄清真寺、財團法人中華啟能基金會春暉啟能中心、財團法人天主教耶穌會台北新事社會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天主教會社會慈善福利基金會(天主教海星國際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天主教希望職工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移民及外勞服務中心)、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新竹教區(越南移工移民辦公室)、財團法人台灣省天主教會聖家天主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促進勞動力品質發展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社團法人台灣勞工權益關懷協會、社團法人台灣萬人社福協會、社團法人亞太國際勞動人權促進協會、社團法人彰化縣國際勞工關懷協會、聖保祿天主堂、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中壢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桃園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瑞慶分部)、駐臺北印尼經濟貿易代表處(印勞安置中心臺中分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臺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力仲介協會、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協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工業協進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中小企業總會、中華民國工業區廠商聯合總會
副本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國會聯絡室、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工法令查詢系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均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