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72 條(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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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有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 二、有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 三、有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之一,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五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五、違反第六十條規定。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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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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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字第 109035113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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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 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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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3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40、57 、67、72 條,為保障外籍勞工獲得工資完全給付之目的,適用對象為聘 僱外籍勞工之雇主,若有代扣服務費等非屬法定規定費用之情事,視違法 情節輕重處罰
立法沿革 1 版
- 廢止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第五十七條第五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4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60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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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