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從上述法條來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列舉了使雇主聘僱許可被廢止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非依雇主指派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違反相關命令、違反其他法令、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資料。 舉例如第二款,如果外籍勞工未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根據上述法條,其聘僱許可將被廢止。 依照這些情況,雇主在聘僱外國人時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避免觸犯上述法條所列之情況,以免影響聘僱許可的有效性。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相關條文及行政程序法酌作修正,並增列第七款廢止聘僱許可事由。 三、原第二項有關即令出國規定刪除,改於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併規範。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相關條文及行政程序法酌作修正,並增列第七款廢止聘僱許可事由。 三、原第二項有關即令出國規定刪除,改於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併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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