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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73廢止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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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列舉了使雇主聘僱許可被廢止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非依雇主指派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違反相關命令、違反其他法令、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資料。 舉例如第二款,如果外籍勞工未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根據上述法條,其聘僱許可將被廢止。 依照這些情況,雇主在聘僱外國人時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避免觸犯上述法條所列之情況,以免影響聘僱許可的有效性。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相關條文及行政程序法酌作修正,並增列第七款廢止聘僱許可事由。   三、原第二項有關即令出國規定刪除,改於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併規範。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第一項配合相關條文及行政程序法酌作修正,並增列第七款廢止聘僱許可事由。   三、原第二項有關即令出國規定刪除,改於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一併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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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