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73 條(廢止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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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廢止其聘僱許可: 一、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二、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 四、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 五、違反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情節重大。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深度解讀
從上述法條來看,就業服務法第73條列舉了使雇主聘僱許可被廢止的情況。這些情況包括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非依雇主指派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提供不實檢體、檢查不合格、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傳染病、違反相關命令、違反其他法令、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資料。 舉例如第二款,如果外籍勞工未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根據上述法條,其聘僱許可將被廢止。 依照這些情況,雇主在聘僱外國人時需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避免觸犯上述法條所列之情況,以免影響聘僱許可的有效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8 則
- 勞動部就「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1 條規定,因特殊情形 無法於 60 日完成轉換雇主之外國人,得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情形及作業 流程相關說明
- 勞動部就認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事實 ,發布解釋令及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 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令雇主、外國人、地方政府及相關單 位有所依循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原製造業雇主於防 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雇主自國內承接,同意於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由雇主為其所聘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轉換 ,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
- 勞動部就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等,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移工安置等事 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 勞動部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 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之說明
- 法律字第 10803510970 號
- 核釋雇主疑似違法或其違規行為得依法限期改善,且未達廢止招募及聘僱 許可程度之情形,主管機關為保障外國人工作權益,外國人得以存證信函 單方終止聘僱關係,而主管機關得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先行廢止該外國 人聘僱許可,再依同法第 59 條之規定,核准該外國人轉由其他雇主接續 聘僱之
- 依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 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0 條及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外 國人經同意延長轉換期間或核准接續聘僱許可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毋需 廢止限令外國人出國之處分
立法沿革 1 版
- 廢止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48 條條文
- 就業服務法 第 49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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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