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74 條(即令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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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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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 勞動部就認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是否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事實 ,發布解釋令及訂定「依就業服務法受聘僱之外國人曠職失去聯繫及自行 離開雇主管理住宿地點處理原則」,令雇主、外國人、地方政府及相關單 位有所依循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並鼓勵暫無移工需求原製造業雇主於防 疫期間釋出移工,以供其他有移工需求雇主自國內承接,同意於 109 年 3 月 27 日至 6 月 17 日,由雇主為其所聘僱外國人向勞動部申請轉換 ,未來申請聘僱移工不予管制名額
- 勞動部就移工受聘僱期間懷孕及其後續工作權益等,應注意禁止單方終止 聘僱關係、移工得終止聘僱轉換雇主、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移工安置等事 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說明
- 勞動部就保障雇主及移工權益,懷孕移工於受聘僱期間,應注意禁止單方 終止聘僱關係、雇主得聘僱新移工等事項涉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之說明
立法沿革 1 版
- 廢止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就業服務法 第 7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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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