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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74即令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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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2. 2.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3. 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關於即令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未依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而再檢查合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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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情事者,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入出國業務之主管機關得即令其出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關於即令出國之規定:   一、依本法規定受聘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華裔學生,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情事之一。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受聘僱期間,未依規定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而再檢查合格。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依前條廢止聘僱許可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爰於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警察機關查獲連續曠職三日失去連繫之受聘僱外國人,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即得令其出國,以減少管理收容之困擾,並收嚇阻之效。   四、第三項規定不適用第一項即令出國規定之情形。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依前條廢止聘僱許可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爰於第一項規定。   三、第二項規定警察機關查獲連續曠職三日失去連繫之受聘僱外國人,於廢止聘僱許可前即得令其出國,以減少管理收容之困擾,並收嚇阻之效。   四、第三項規定不適用第一項即令出國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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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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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規定:「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7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