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75 條(罰鍰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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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5條,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根據我們提供的參考資料,可以看到其中提到勞動基準法和行政罰法,但並未包括就業服務法第75條的相關範例或資料,因此無法提供符合參考資料要求的真實案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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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
- 「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及第 20 條所規 定之情形終止勞動契約。代課代理教師契約中斷、政府短期就業臨時工離 職、鐘點臨時工離職應否通報縣府或就業服務中心,需就個案事實及終止 契約事由,調查認定及核處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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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