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
要旨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
要旨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
內容
全文內容:按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就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之管理,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任或委託: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次按就業服務法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 75 條「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規定。準此,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應屬 貴府所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