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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日期 98 年 05 月 19 日

要旨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

要旨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

內容

全文內容:按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自由港區管理機關就自由港區內下列事項之管理,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委任或委託:一、勞工行政、勞工安全衛生及勞動檢查。……。」。次按就業服務法第 6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第 75 條「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規定。準此,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應屬 貴府所轄。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相關就業服務法業務之管理管轄權疑義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民國 98 年 05 月 1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