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76 條(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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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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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6 則
- 勞動部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未趨緩,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就聘 僱許可屆滿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移工,其累計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本法第 52 條規 定年限,且剩餘期間不足 4 個月者之處理方式說明
- 自 110 年 6 月 30 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期間,有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 工作之移工,其累計在境內工作期間將屆滿同法第 52 條規定年限,且剩 餘期間不足 4 個月者,勞動部就雇主如何辦理相關事項之說明
- 勞動部為減少人員跨境流動,就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 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移工,有關其招募、延長聘僱許可及移工之健康檢 查等事項處理之說明
- 97年度署聲議字第 254 號
- 97年度署聲議字第 14 號
- 96年度署聲議字第 359 號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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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