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7條修正前的規定,已經依法核准在台灣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在法律修正實施後,原核准的工作期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可以免除依照新修正法規重新申請許可。這表示在新法規實施後,原本已經核准工作的外國人可以繼續在台灣工作,而不需要重新申請許可。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告,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一一○一號公告事項。根據此公告,在修正前已經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的外國人,在修正施行後可以免除重新申請許可,可以來舉例說明這項法條的適用情況。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核准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在原核准工作期間未屆滿者,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爰予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核准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在原核准工作期間未屆滿者,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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