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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77本法修正前聘僱外國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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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7條修正前的規定,已經依法核准在台灣境內工作的外國人,在法律修正實施後,原核准的工作期限尚未屆滿的情況下,可以免除依照新修正法規重新申請許可。這表示在新法規實施後,原本已經核准工作的外國人可以繼續在台灣工作,而不需要重新申請許可。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告,台八十六勞職外字第○九○一一○一號公告事項。根據此公告,在修正前已經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的外國人,在修正施行後可以免除重新申請許可,可以來舉例說明這項法條的適用情況。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准工作期間尚未屆滿者,在屆滿前,得免依本法之規定申請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核准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在原核准工作期間未屆滿者,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爰予修正。

  • 法令名詞
  • 名詞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六條移列。   二、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相關規定核准受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施行後在原核准工作期間未屆滿者,得免依本法規定申請許可,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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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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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77 條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有關法令申請核准受聘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之外國人,本法修正施行後,其原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7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7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