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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78本法修正前聘僱外國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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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2. 2.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3. 3.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1

(0901221 全文修正)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為解決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移民我國之韓國、日本僑民在華工作之問題,爰於第一項規 定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三、第二項規定前項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四、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為解決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移民我國之韓國、日本僑民在華工作之問題,爰於第一項規 定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三、第二項規定前項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四、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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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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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78 條規定:「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7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7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