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前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一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第一項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為解決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移民我國之韓國、日本僑民在華工作之問題,爰於第一項規 定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三、第二項規定前項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四、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平等互惠原則,並為解決民國三十八年以前移民我國之韓國、日本僑民在華工作之問題,爰於第一項規 定各國駐華使領館、駐華外國機構及駐華各國際組織人員之眷屬或其他經外交部專案彙報中央主管機關之外國人,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從事工作之必要者,由該外國人向外交部申請許可。 三、第二項規定前項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工作,不適用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三條及第七十四條規定。 四、第三項規定第一項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之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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