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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47 條(聘僱外國人前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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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2. 2.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的規定,雇主在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前,應首先在國內辦理招募,當招募無法滿足所需人力時,才能提出申請。在招募時,雇主應將全部招募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在外國人預定工作的場所公告招募內容。此外,雇主在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求職人,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舉例:根據相關案例,在招募外國人工作時,雇主未將招募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未在外國人預定工作的場所公告招募內容,此行為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的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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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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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