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 第 47 條(聘僱外國人前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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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的規定,雇主在聘僱外國人從事特定工作前,應首先在國內辦理招募,當招募無法滿足所需人力時,才能提出申請。在招募時,雇主應將全部招募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在外國人預定工作的場所公告招募內容。此外,雇主在國內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的求職人,除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舉例:根據相關案例,在招募外國人工作時,雇主未將招募內容通知工會或勞工,並未在外國人預定工作的場所公告招募內容,此行為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7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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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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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