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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 第 47 條(聘僱外國人前之措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前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並應於招募時,將招募全部內容通知其事業單位之工會或勞工,並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公告之。
  2. 雇主依前項規定在國內辦理招募時,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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