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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7)法律字第 034875 號
要旨
關於外籍教師於聘僱期滿擬不續聘時,應適用就業服務法抑或教師法之規定疑義
主旨
關於教育部函詢外籍教師於聘僱期滿擬不續聘時,應適用就業服務法抑或教師法之規定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七年九月九日台 (87) 人 (二) 字第八七○八七三四二號函辦理。
二 按就業服務法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國人之工作權,對於外國人之聘僱、管理及解僱等事項予以規範 (就業服務法第五章參照) 外國教師來臺應聘工作,自應符合該法相關規定。至於外籍教師之資格檢定與審定、聘任、權利義務、待遇等則應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法第二條參照) 本件外籍教師聘僱期滿,不論雇主決定續聘或擬不續聘,皆應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惟外籍教師究否應予續聘或有無續聘需要,則應依教師法等相關法規規定經各級教評會議決之。貴部所擬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