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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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國籍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除無國籍人外,具雙重國籍者亦為本條規範對象,惟原規定敘述方式易生疑義,爰予修正,使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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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六十七條移列。 二、除無國籍人外,具雙重國籍者亦為本條規範對象,惟原規定敘述方式易生疑義,爰予修正,使臻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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